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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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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入憑證之核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收入憑證:應依序由經辦人、主
      辦出納、主辦會計及機關首長,由左至右核章。
(二)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收入憑證:
     1、收入科目為雜項收入及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款者:應由出納或製單
        人、會計及主管核章。
     2、收入科目非為雜項收入及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款者:應由出納或製
        單人及主管核章,會計人員得免核章。
(三)屬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之收入憑證:無須核章。但應逐日結算各類
      票種之實收金額並編列日報表。
(四)以機器收款且該機器具備電子化處理系統可自動產製報表供內部控
      管及審核者,其所產製之收入憑證不受第一款及第二款核章限制。
    自行印製之收入憑證,使用機關因業務需要於陳報機關首長核准後,
    除經辦人於收款時加蓋職名章外,其餘章戳得以套印方式,僅印職稱
    不加姓名,遇有人事更替,無須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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