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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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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入憑證應具備報核聯、存根(通知)聯、收據(執)聯各聯,並得
    依實際需求增加憑證聯數,其各聯名稱、用途及保存年限如下:
(一)報核聯:送使用機關會計單位記帳,並保存十年。
(二)存根(通知)聯:由使用機關內部存查,並保存二年,或由經收公
      庫抽存,並保存十年以上。
(三)收據(執)聯:由繳款人收執。
    使用機關以電子化處理系統自動產製報表,其收入憑證得僅具備存根
    (通知)聯及收據(執)聯二聯,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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