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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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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機關得自行印製或採購現成具備下列事項之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及
    第四款之收入憑證:
(一)使用機關全銜及收入憑證名稱。
(二)收款日期。
(三)編號,應採連續編號。
(四)收款金額。
    前項收入憑證以電子化處理方式產製者,其格式應便於印製、裝訂及
    保管,且除應符合經濟原則避免重複作業外,應集中儲存,並注意資
    料安全、正確及防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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