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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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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使用機關:指使用各項收入憑證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非營業特
      種基金。
(二)監督機關:指使用機關之上級機關;使用機關為本府一級機關或所
      屬各區公所者,以該使用機關為監督機關。
(三)電子化處理:指統一利用機器輸入、分類、查詢及印製報表等方式
      處理各項收入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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