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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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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已使用之各項收入憑證,存根(通知)聯於保存年限屆滿後,應經
      使用機關主辦會計及首長同意,方得銷毀。報核聯(含存根(通知
      )聯兼具報核聯性質者)於保存年限屆滿後,應依會計法第八十三
      條規定辦理。
      已使用擬作廢之收入憑證銷毀程序,比照前項存根(通知)聯之規
      定辦理。
      未使用之空白收入憑證,如因污損及其他因素致不堪使用或因業務
      調整不再使用擬銷毀者,應簽報使用機關主辦會計及首長同意後銷
      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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