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使用機關經辦人遇職務異動時,應將已使用之收入憑證、空白收入 憑證及其他電子檔案相關資料列入移交,並將各項登記簿截結,於 截結數上加蓋職名章,註明職務異動日期,以明責任。 使用機關以電子化處理系統產製收入憑證者,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使用權限,並於使用者職務異動時立即註銷或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