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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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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使用機關經辦人遇職務異動時,應將已使用之收入憑證、空白收入
      憑證及其他電子檔案相關資料列入移交,並將各項登記簿截結,於
      截結數上加蓋職名章,註明職務異動日期,以明責任。
      使用機關以電子化處理系統產製收入憑證者,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使用權限,並於使用者職務異動時立即註銷或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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