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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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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尚未使用之收入憑證如有遺失或毀損,應檢同相關證明文件函報監
      督機關,並按情節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已使用之收入憑證如有遺失,應簽報機關首長查明屬實,視情節議
      處。作廢收入憑證未保存全份者,亦同。
      因繳款人申請補發憑證,而涉及重複退費或舞弊情事之相關人員,
      均應依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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