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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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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作廢之收入憑證應全份併同保存並截角作廢,由使用機關妥慎保管
      ,其保存年限比照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經電子化處理系統產製之收入憑證,如有發現錯誤,應於該系統辦
      理原收入憑證作廢並將作廢之收入憑證全份列印後,依前項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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