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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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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使用機關開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收入憑證且尚未收繳者,應填具
      尚未收繳報表,每半年至少檢討一次未收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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