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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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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除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收入憑證外,其餘收入憑證應依下
    列規定編製日(月)報表:
(一)使用單位填用收入憑證後,應逐日依使用情形填具收入憑證日報表
      一式二聯,送出納人員審核無誤後,第一聯發還使用單位,第二聯
      登帳後妥慎保存。
(二)使用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編製上月份收入憑證月報表一式二聯,第
      一聯自存,第二聯送機關會計單位查核。
(三)收入憑證日(月)報表應載明上日(月)結存、請領、使(填)用
      、作廢、本日(月)結存之起訖號、張數及金額等必要資訊,至少
      應由製表人、主辦出納、主辦會計及機關首長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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