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6775303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
8
八、本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得委託其他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團
    體(以下簡稱其他機關(構))代辦與相鄰私地主協商、研擬都市更
    新開發構想、擬具甄選實施者招標文件、公開辦理甄選實施者及其他
    相關作業。
    其他機關(構)代辦本府主導之都市更新事業案所需之作業費,由委
    託機關支應。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