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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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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位於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
    選或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等核定補助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本府應配
    合暫緩辦理標售、讓售及設定地上權。但情形特殊,經專案核准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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