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有土地面積合計未達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且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 規定以協議合建方式辦理,並已取得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同意者,市有不動產得於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以標售 方式處理。 前項標售,應予公告,且應載明標售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相關事 宜。 市有不動產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三次標售仍未標脫,須參加都市更新事 業者,應以權利變換方式參加。但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且經都市 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而仍以協議合建方式辦理,並符合第一 項規定時,得重新辦理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