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都市更新單元內之市有不動產,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
參加都市更新事業者,得選擇分配更新後之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
但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受分配者,得
領取現金補償,並以更新後應分配權利價值計算為原則。
依前項採分配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者,其實際選配之權利價值總值,
以不超過應分配價值為原則。
依第一項採分配權利金者,得就更新後應分配權利價值選擇全部或一
部為之。本府獲分配之權利金,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囑託該
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前全數繳付,並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
權利變換計畫中載明。
市有建築物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須辦理報廢者,管理機關於權
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應依審計法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
核定金額表規定辦理,並於公告拆遷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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