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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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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有土地面積合計占該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得由財政局或本府城鄉發展局專案報本府核定,由本府主導辦理都市
    更新。
    市有土地面積合計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例達四分之一以上未
    達二分之一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評估基地特性及政策需求後,得
    依前項規定報本府核定,由本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
(一)市有土地面積合計未達二百五十平方公尺。
(二)市有土地已出租或被占用面積合計達市有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
(三)市有土地承租戶或占用戶合計達十五戶以上。
(四)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數達三十人以上。
(五)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達三十人以上。
    市有土地面積加計其他公有土地面積合計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
    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者,財政局得邀集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研商是
    否主導辦理都市更新。
    依前三項規定計算都市更新單元內市有土地面積時,應抵充之公共設
    施用地及應依其他法令處理之土地面積,不予計入。
    本府各機關因推動政策及業務需要,得由其一級機關專案簽報本府核
    定後,委託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主導辦理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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