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市有不動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 參與重建者,於重建計畫向危老重建主管機關申請之日起,準用第 十一點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重建計畫因失效、撤銷、撤回、駁 回者,準用第十一點第二項規定。 前項市有不動產土地面積合計未達二百五十平方公尺或依新北市市 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要點評估不具辦理合建型合作開發可 行性者,準用第六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得於重建計畫經危老重 建主管機關核准後,以標售方式處理。經辦理三次標售仍未標脫者 ,市有不動產後續不參與該危老重建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