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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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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市有不動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
      參與重建者,於重建計畫向危老重建主管機關申請之日起,準用第
      十一點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重建計畫因失效、撤銷、撤回、駁
      回者,準用第十一點第二項規定。
      前項市有不動產土地面積合計未達二百五十平方公尺或依新北市市
      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要點評估不具辦理合建型合作開發可
      行性者,準用第六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得於重建計畫經危老重
      建主管機關核准後,以標售方式處理。經辦理三次標售仍未標脫者
      ,市有不動產後續不參與該危老重建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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