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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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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時,得邀集相關機關或專家學者,研議都
      市更新事業、權利變換計畫及相關事項,並提供意見,必要時,得
      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提供技術性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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