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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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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都市更新單元內之市有不動產,依前點規定須變更市有不動產管理機
    關者,應於公告拆遷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管理機關變更;逾期未完成管
    理機關變更者,財政局得逕為通知該管登記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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