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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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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應備置財產增加單、財產移動單、財產增減值單及財產減損單
    等憑證,依程序核定後,據以辦理財產產籍異動:
(一)財產增加單:因採購、撥入、孳生、接管、沒收、徵收、接受捐贈
      及其他原因應辦理財產增置情形時。
(二)財產移動單:財產保管單位或保管人異動時。
(三)財產增減值單:財產量值變動時。
(四)財產減損單:因移交、撥出、報廢、損失及其他原因應辦理財產減
      損情形時。
    財產產籍異動之增減事由參照國有財產異動登記之增減事由用語辦理
    。
    各機關應將各類憑證,於每月月終,依序分別裝訂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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