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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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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財產價值,除作業使用財產應依其會計制度提列折舊、折耗或攤銷外
    ,其餘財產應依新北市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提列折舊
    、折耗、攤銷或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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