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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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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產價值,除特種基金之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方式計價:
(一)不動產:
     1、土地
     (1)第一次登帳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入帳。但土地係價購、徵收或
          有償撥用者,按其取得之原價。
     (2)第一次登帳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入帳者,每年應隨公告土地現
          值調整。第一目之一之但書,其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後高於價購
          、徵收或有償撥用取得之原價者,改按公告土地現值計價,其
          後每年應隨公告土地現值調整。
     (3)資本計畫基金財源帳值不隨每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整。
     2、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
        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無法查明者,按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
        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二)動產按取得時之價格。但取得時之價格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估
      定之。
(三)有價證券按每股票面金額;因出資所得之權利,按其出資金額;有
      價證券中之實物債券,按其收受時之折價計算。
(四)權利按取得時之價格。但取得時無價格者,得以向有關機關申請登
      記之成本列帳或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登記財產價值,一律以新臺幣元計值,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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