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6775877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6
六、各機關管理之市有財產,因取得、增減、更正、報廢(損)或其他原 因致異動產籍時,應於原因發生之日起七日內完成產籍異動。 因特殊情形致未能依前項期限完成產籍異動者,各機關應列管追蹤處 理。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