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有財產之編號、名稱、單位、主要材質、最低使用年限,應依照行 政院分行之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各機關管理之市有財產於財物標準分類未規定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 (一)參考性質相當之財產辦理產籍登錄,並於財產卡備註欄記明實際財 產狀況。 (二)有增訂財產分類編號必要時,由管理機關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主計處,並經主計處商會本府財政局及相關業務管理機關後 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