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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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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有財產之編號、名稱、單位、主要材質、最低使用年限,應依照行
    政院分行之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各機關管理之市有財產於財物標準分類未規定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
(一)參考性質相當之財產辦理產籍登錄,並於財產卡備註欄記明實際財
      產狀況。
(二)有增訂財產分類編號必要時,由管理機關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主計處,並經主計處商會本府財政局及相關業務管理機關後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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