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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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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就經管之市有財產應設置財產卡及其明細分類帳,並負責保管
    及辦理異動。
    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之財產,應以組
    成或主體之財產設卡,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錄財產卡。
    財產卡及其明細分類帳,除另有規定外,應以市有財產管理系統處理
    ,並得以電子檔案代替應列印之書面資料。
    各類財產帳、卡一經設置,應妥善保管使用,如遇有毀損遺失時,應
    予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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