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機關就經管之市有財產應設置財產卡及其明細分類帳,並負責保管 及辦理異動。 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之財產,應以組 成或主體之財產設卡,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錄財產卡。 財產卡及其明細分類帳,除另有規定外,應以市有財產管理系統處理 ,並得以電子檔案代替應列印之書面資料。 各類財產帳、卡一經設置,應妥善保管使用,如遇有毀損遺失時,應 予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