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各機關每年至少應辦理財產盤點(清查)及檢查一次,並依下列
程序辦理:
(一)財產盤點(清查)
1、簽報機關首長核定財產盤點(清查)計畫。
2、會同相關人員盤點(清查)帳、物是否相符。
3、作成各類盤點(清查)結果報告表及擬訂改善措施,簽報機
關首長核閱。
4、進行盤點(清查)缺失改善。
(二)財產檢查
1、簽報機關首長核定財產檢查計畫。
2、會同相關人員檢查各單位財產之新增、保管、維護、提供使
用、盤點、人員異動交接、報廢、報損等財產管理工作是否
符合法令規定。
3、作成檢查報告及擬訂改善措施,簽報機關首長核閱。
4、進行檢查缺失改善。
各機關管理之財產性質單純者,得將財產盤點(清查)及檢查計
畫併同訂定辦理;財產數量龐大者,得訂定分年盤點計畫報本府
核准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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