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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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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機關每年至少應辦理財產盤點(清查)及檢查一次,並依下列
        程序辦理:
    (一)財產盤點(清查)
         1、簽報機關首長核定財產盤點(清查)計畫。
         2、會同相關人員盤點(清查)帳、物是否相符。
         3、作成各類盤點(清查)結果報告表及擬訂改善措施,簽報機
            關首長核閱。
         4、進行盤點(清查)缺失改善。
    (二)財產檢查
         1、簽報機關首長核定財產檢查計畫。
         2、會同相關人員檢查各單位財產之新增、保管、維護、提供使
            用、盤點、人員異動交接、報廢、報損等財產管理工作是否
            符合法令規定。
         3、作成檢查報告及擬訂改善措施,簽報機關首長核閱。
         4、進行檢查缺失改善。
        各機關管理之財產性質單純者,得將財產盤點(清查)及檢查計
        畫併同訂定辦理;財產數量龐大者,得訂定分年盤點計畫報本府
        核准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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