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06001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15
十五、各機關管理之土地,如因管理需要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複丈,應於
      實地測定界址點之位置埋設界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