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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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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財產管理人員及各級主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財
      產清冊、財產權利憑證、財產登記憑證及重要未結未了案件,應列
      冊辦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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