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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及地區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考核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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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度考核成績甲組及乙組前三名公開表揚,評定列優等者,由本府頒
    給獎狀。農會、漁會並得依下列標準及其人事管理辦法規定程序辦理
    獎懲:
(一)列優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二次。
(二)列甲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一次。
(三)列乙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嘉獎二次。
(四)列丙等者,不予獎懲。
(五)列丁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過一次。
    年度考核成績列丙等及丁等之農會、漁會,應於考核成績評定後一個
    月內擬定信用業務營運計畫報本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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