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度考核成績甲組及乙組前三名公開表揚,評定列優等者,由本府頒 給獎狀。農會、漁會並得依下列標準及其人事管理辦法規定程序辦理 獎懲: (一)列優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二次。 (二)列甲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一次。 (三)列乙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嘉獎二次。 (四)列丙等者,不予獎懲。 (五)列丁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過一次。 年度考核成績列丙等及丁等之農會、漁會,應於考核成績評定後一個 月內擬定信用業務營運計畫報本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