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12756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及地區農會信用部業務考核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修正)
7
七、年度考核成績各組前三名公開表揚,評定列優等者由本府頒給獎狀,
    農會並得依下列標準及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程序辦理獎懲:
(一)列優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二次。
(二)列甲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一次。
(三)列乙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嘉獎二次。
(四)列丙等者,不予獎懲。
(五)列丁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過一次。
    年度考核成績列丙等及丁等之農會,應於考核成績評定後一個月內擬
    定信用業務營運計畫報本府核辦。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