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度考核成績各組前三名公開表揚,評定列優等者由本府頒給獎狀, 農會並得依下列標準及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程序辦理獎懲: (一)列優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二次。 (二)列甲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一次。 (三)列乙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嘉獎二次。 (四)列丙等者,不予獎懲。 (五)列丁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過一次。 年度考核成績列丙等及丁等之農會,應於考核成績評定後一個月內擬 定信用業務營運計畫報本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