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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及地區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考核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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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度考核成績,依下列規定列等:
(一)八十五分以上者,列優等。
(二)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列甲等。
(三)六十五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者,列乙等。
(四)五十五分以上未滿六十五分者,列丙等。
(五)未滿五十五分者,列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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