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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及地區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考核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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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應就考核項目另訂配分及評分基準,並依配分及評分標準訂定農
    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考核成績調查評定表,函知農會、漁會。
    前項考核項目之評分方式,由農會、漁會填具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陳
    報本局,再由本局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後,評定考核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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