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局應就考核項目另訂配分及評分基準,並依配分及評分標準訂定農 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考核成績調查評定表,函知農會、漁會。 前項考核項目之評分方式,由農會、漁會填具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陳 報本局,再由本局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後,評定考核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