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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分期繳納積欠市有不動產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實施原則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7
七、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欠款,如因情形特殊無法依第四點第一項原則辦 理者,經管理機關審酌有准許更為有利申請人之分期付款之必要時, 應敘明理由專案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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