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6774917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分期繳納積欠市有不動產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實施原則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6
六、申請人經管理機關同意分期繳納欠款,有一期未依限繳納者,視為全 部到期,申請人應一次繳清欠款,並就遲延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遲延利息。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