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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分期繳納積欠市有不動產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實施原則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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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因無力一次繳清欠款,如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申請分期繳納
    :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二)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身心障礙者。
(三)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規定者。
(四)具原住民身分者。
(五)經濟(營)有困難者。
(六)已成立調解、和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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