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955373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分期繳納積欠市有不動產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實施原則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2
二、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欠款,由市有不動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
    關)受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