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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分期繳納積欠市有不動產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實施原則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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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市有不動產承租人或占用
    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因經濟拮据,無力一次繳清積欠之租金、違約
    金、遲延利息或使用補償金(以下簡稱欠款),申請分期繳納事宜,
    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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