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庫調借專戶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隨時掌控可調度之專戶餘額(含定期存款),倘市庫資金有需要時 ,優先向該專戶調度款項。 (二)由本局簽辦調借資金(除地政局土地開發基金專戶間之調借屬地政 局外),簽會各基金主管機關或各專戶主管機關,在不影響各專戶 計畫執行及運作下同意由市庫調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