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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庫調借專戶資金調度原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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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庫調借專戶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隨時掌控可調度之專戶餘額(含定期存款),倘市庫資金有需要時
      ,優先向該專戶調度款項。
(二)由本局簽辦調借資金(除地政局土地開發基金專戶間之調借屬地政
      局外),簽會各基金主管機關或各專戶主管機關,在不影響各專戶
      計畫執行及運作下同意由市庫調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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