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機關就經管之罰鍰案件,每年應就以前年度未繳納案件訂定年度清 理計畫,並於每年三月底前送本局。 各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及七月前填報行政罰鍰收繳及清理情形表(如附 表一)送本局,本府得視各機關執行情形,於必要時召開檢討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