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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罰鍰案件及債權憑證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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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就經管之罰鍰案件,每年應就以前年度未繳納案件訂定年度清
    理計畫,並於每年三月底前送本局。
    各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及七月前填報行政罰鍰收繳及清理情形表(如附
    表一)送本局,本府得視各機關執行情形,於必要時召開檢討會議。
相關圖表: 附表一新北市政府○○機關行政罰鍰收繳及清理情形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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