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罰鍰案件之執行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罰鍰處分書及繳款書之送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相
關規定辦理。
(二)受處分人應繳之罰鍰,於繳納期限屆滿仍未繳納者,除依各裁處法
令規定進行催繳外,各機關應自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移送行政執行之債權,未經清償或
核發債權憑證者,應每年函詢繫屬行政執行分署追蹤掌控案件進度
。
(三)各機關將罰鍰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前,應於戶政、役政或其他相關系
統查明受處分人之戶籍資料,並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受處分人之
財產及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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