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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罰鍰案件及債權憑證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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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罰鍰案件之執行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罰鍰處分書及繳款書之送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相
      關規定辦理。
(二)受處分人應繳之罰鍰,於繳納期限屆滿仍未繳納者,除依各裁處法
      令規定進行催繳外,各機關應自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移送行政執行之債權,未經清償或
      核發債權憑證者,應每年函詢繫屬行政執行分署追蹤掌控案件進度
      。
(三)各機關將罰鍰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前,應於戶政、役政或其他相關系
      統查明受處分人之戶籍資料,並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受處分人之
      財產及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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