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罰鍰案件之管理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一律使用本府罰鍰系統。但報請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同 意另以其他系統控管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受處分人違反同一行政法規之罰鍰案件,應彙總歸戶;其為累 欠或累犯者,應建立專案控管者機制,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另定相 關處理程序及原則。 (三)罰鍰案件之各項登記資料,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並列入業務移交; 移交時,應載明移交日期,並經單位主管核章,以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