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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罰鍰案件及債權憑證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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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罰鍰案件之管理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一律使用本府罰鍰系統。但報請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同
      意另以其他系統控管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受處分人違反同一行政法規之罰鍰案件,應彙總歸戶;其為累
      欠或累犯者,應建立專案控管者機制,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另定相
      關處理程序及原則。
(三)罰鍰案件之各項登記資料,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並列入業務移交;
      移交時,應載明移交日期,並經單位主管核章,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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