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民事執行事件取得之債權憑證,各機關學校應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屆 滿前三個月依規定領出,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行政執行事件取得之債權憑證,其執行時效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 定辦理,無需辦理債權憑證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