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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罰鍰案件及債權憑證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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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民事執行事件取得之債權憑證,各機關學校應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屆
      滿前三個月依規定領出,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行政執行事件取得之債權憑證,其執行時效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
      定辦理,無需辦理債權憑證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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