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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公共債務管理執行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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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共債務之舉借,應於年度開始前,通盤考量本府次年度整體資金需
    求情形、可運用之借款契約額度及預估未來金融市場情勢,辦理次年
    度詢價作業,並完成契約之簽訂;年度進行中並得視整體借款契約之
    剩餘額度、實際資金需求及金融市場之利率變化情形,即時辦理詢價
    。
    舉借資金時,由本府已簽訂且尚有動撥額度之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或一
    年以上之公共債務借款契約,擇相對利率較低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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