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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公共債務管理執行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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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政局應依所舉借之各項公共債務契約,每年編列足額預算償還本金
    及支付利息。但因故無法依限支付本息時,應辦理變更契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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