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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公共債務管理執行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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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年以上之公共債務,其種類、辦理程序如下:
(一)中長期借款:可向各金融行庫借款,並得依市庫實際調度需要辦理
      展期。
(二)發行公債:依新北市建設公債及新北市市庫券發行自治條例及相關
      規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合計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占行政院主計總處發
    布之前三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數之比率,不得超過財政部每年
    公告之本府比率上限。
    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下列二款合計之數額:
(一)前二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十五之平均數。
(二)前款平均數乘以其前三年度自籌財源決算數平均成長率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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