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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公共債務管理執行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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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其種類、辦理程序如下: 
(一)短期借款:得視利率優惠條件及庫款調度需要,訂立借款契約,適
      時向各金融機構或其他機關辦理舉借及償還等相關事宜。
(二)發行市庫券:依新北市建設公債及新北市市庫券發行自治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
(三)透支款:
     1、應以市庫代理銀行為對象,並訂定透支契約。
     2、透支契約應報財政部備查。
     3、本府應於市庫代理銀行開立市庫總存款戶,於存款不足支付時,
        市庫代理銀行應即依簽訂之透支額度內撥款因應。
     4、透支契約到期前,本府得與市庫代理銀行另訂新透支契約,繼續
        循環透支。
    前項各款合計未償還餘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
    額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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