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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公共債務管理執行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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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公共債務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公共債務涉及總預算或特別預算者,其執行機關為本府財政局(以下
    簡稱財政局),涉及特種基金預算者,其執行機關為基金業務管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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