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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公共債務管理執行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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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共債務之償還時間如下:
(一)一年以上公共債務:
     1、依約償還。
     2、提前還本:針對貸款利率較高之貸款案,在不影響資金調度之情
        形下,適時辦理提前還本,節省債務利息支出。
(二)未滿一年公共債務:
     1、依約償還。
     2、市庫倘有餘額或可取得較低利率之貸款時,綜合考量未來資金供
        需,隨時辦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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