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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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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零用金應由專人負責保管支用,並切實依照出納管理手冊及審
    計法財物審計與核定財務責任之規定辦理,如有發生侵占挪用等情事
    ,由各機關負責人員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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