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在年度結束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額度內支付之款項,如不屬於原領用之支出科目者,應 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於市庫帳務整理期間內,送財政局轉帳 。 (二)各機關結存之零用金餘額,應於市庫帳務整理期間內,填具支出收 回書繳回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