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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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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在年度結束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額度內支付之款項,如不屬於原領用之支出科目者,應
      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於市庫帳務整理期間內,送財政局轉帳
      。
(二)各機關結存之零用金餘額,應於市庫帳務整理期間內,填具支出收
      回書繳回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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