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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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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得由零用金專戶存提依規定得領回轉發之各項費款(如短期員
    工薪津、子女教育補助費、學生公費、給養費等)。
    前項之費款,於簽具付款憑單時,應以各機關全銜為受款人並註明金
    融機構名稱、代號及帳號,由財政局採用電匯或存帳方式匯存入各該
    零用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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