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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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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開始時,各機關應在第三點計算零用金額度範圍內,於公務預算
    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或附屬單位預算之服務費用科目項下簽
    具付款憑單循環申請,送由財政局辦理撥付,並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
    備查。
    依新北市市庫收入退還作業程序於零用金額度內先行墊支者,應開立
    收入退還書於原繳款科目下撥補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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